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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急需补“短板”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房产 > 正文  2019-03-13 15:11:39 来源:中工网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进一步对民营企业实施减税降费,而民营企业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3月7日,川威集团成渝钒钛炼钢厂转炉车间副主任江勇代表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建议促进和完善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肇始于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进行了修订。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推开后,已经成为职工购房的重要渠道之一,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平衡、不公平的现象。

一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比例高,城镇非国有企业缴存比例低。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年度报告数据显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高,占缴存总额的80%以上;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低,仅占全年总额的6.75%。

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福利化特性越来越明显。比如,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在职职工购房、租房、维修住房外,还可以用于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救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住房贷款利率优惠;是否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考量用人单位福利制度优劣的重要因素之一,等等。

不言而喻,几乎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在职工都可以稳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相比之下,大多数城镇非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红利“可望而不可及”,如此背离的现实,让不少非城镇非国有企业在职职工觉得“很受伤”。

事实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四大特性”:一是普遍性。即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强制性。对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四是返还性。职工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大多数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红利”,其原因主要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的强制性没有“到位”。表现为一些城镇非国有企业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政策制约,也没有被有关部门强制性要求缴存;二是城镇非国有企业在职职工话语权弱,不敢与用人单位“叫板”;三是一些地方担心让城镇非国有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增加其用人成本,减损其竞争力,弱化就业吸纳容量。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公平性和普惠性是重要体现。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性质不同,政策执行就出现“两样”。解决在职职工的住房问题,离不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撑。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多数为普通工人,靠工资很难买得起房,住房公积金对他们而言更为重要和迫切。从这个意义上,住房公积金不应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出现“脸谱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福利更不能只是部分在职职工的福利。

因应普通一线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住房公积金制度急需补“短板”。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