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方式,来通知行政机关。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二、以下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资料图)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
1.原告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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