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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岁羸弱小偷,偷窃时惨遭女房主性侵,小偷报警:自尊心没了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房产 > 正文  2023-07-03 00:58:43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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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对大家来说是深恶痛绝的,毕竟丢了东西都很难受,但是被逮住的也很多,大家大多把小偷逮住大家大多会送往警局处理。

然而在陕西却发生了一件丢小偷人的事儿。一小偷入户偷盗,反倒被女房主强行性侵。这可真是丢尽了人,那么事情的经过是什么呢?


【资料图】

二十岁的张某,是一个盗窃惯犯。某天,张某在街上闲逛,寻找自己偷盗的目标。这时,从张某身边经过一个背着名牌包包的中年女性韩某。

张某一看这个中年女人背着不菲的包包,觉得这名女性家里一定非常有钱。短暂思考之后,张某决定尾随这位女性去她家偷盗值钱的财物。

果然,跟在韩某后面的张某看到韩某进入了一个高档小区。随后,张某又摸清了韩某家所在的具体位置,准备等明天韩某家没人的时候进屋偷盗。

第二天晚上,张某来到韩某家门口,几番试探之后,他断定韩某家没人。于是他拿出准备好的工具开始撬锁,最终成功进入到屋子里。

进屋之后,张某就开始了紧张刺激的翻找过程。但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房子的主人韩某此刻就在家中,并且已经发现了他的存在。

但是,韩某并没有制止张某,反而欣赏的看着这个年轻的小伙子,最后起了歹念。

原来,韩某身材比较健硕,平时还练习散打,为人处世也大大咧咧的,有很多男性朋友,但是却没有谈过一个男朋友。

长此以往,韩某觉得自己的内心很干涸。于是,当她看到这个来自己家偷盗的年轻帅小伙后,她内心的欲望熊熊燃烧了起来。

她心想:送上门的可不能跑掉了。于是她趁着屋里没开灯,一个箭步冲上去,把张某制服后,给捆了起来。

张某吓了一跳,在得知帮着自己的人正是昨天尾随的中年女性韩某后,张某可怜兮兮地相求:大姐,放了我吧。我什么都愿意做。

韩某一听,这不正中自己下怀。于是要求张某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完事就放张某走。

张某自是不同意,但奈何自己被牢牢地捆着,不能反抗。于是韩某不管三七二十一,强行与毫无招架之力的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直到次日,张某才被放走,思前想后,张某决定报警。警察调查清楚后,将两人都送进了看守所。

这件事被传到网上,可谓是惊呆了网友,大家不仅吐槽这是对小偷惩罚还是奖励啊,但是在调侃至于关于这个事件也有很多法律点,下面由我来分析本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张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

《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了盗窃罪。普通盗窃指的是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特殊盗窃指的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行为。对犯盗窃罪的行为人最低也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所谓入户盗窃指的是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就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带着盗窃的主观故意前往别人户内实施盗窃行为。

按照《刑法》的法条规定,和普通盗窃行为不同,构成入户盗窃无需满足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这一条件。

换句话说,行为人只要有入户盗窃的行为就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无需再附带行为人偷盗之财数额大于等于3000元这一附加条件。

本案中,张某带着盗窃的故意前往韩某家中实施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入户盗窃的情节。张某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二、韩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

一般人可能觉得韩某若涉嫌犯罪的话,其所犯一定是强奸罪。其实不然。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强行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一定要是女性。

针对本案,虽然张某被韩某逼迫发生了性关系。但张某却是个实打实的小伙子,不是妇女。因此,对韩某判处强奸罪不太合适。

为了兼顾男性的性权益,《刑法》规定了强制猥亵罪,本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相关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本罪实质是采取暴力、胁迫等行为使他人不能反抗或者因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从而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本罪被侵犯的对象不仅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针对本案,张某被韩某捆绑起来,不能反抗,从而被身强体壮的韩某压制住,被强迫与之发生了性关系。韩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韩某不顾张某的意愿,将其捆绑起来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

张某没想到,自己只不过是想要来点钱,竟不幸丢失了自己的“清白”;而韩某虽然在盗窃一罪上是受害者,但其对张某的性强迫行为也涉嫌了犯罪。最终,二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算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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